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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网址 开云橡胶及其制品归类

发布日期:2024-03-14 15:09浏览次数:

  kaiyun开云网站 Kaiyun开云橡胶是一种高弹性的高分子化合物,是现代工业中的重要材料。在《税则》中橡胶及其制品主要列为第四十章,但并非所有橡胶制品都归在该章之中,这是在实际报关中应该注意了解的。

  在《税则》中所称的“橡胶”是指符合第四十章注释一规定的商品,即:“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

  根据上述规定,在《税则》的第四十章及其他章中如无特殊规定,所称“橡胶”仅指下列产品:

  品目40.01的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橡胶状)的天然树胶。品目40.02的“合成橡胶”。此类不饱和合成物质,应符合这样的性能: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摄氏度至29摄氏度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3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两倍时,在5分钟内能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1倍半。

  为了进行上述试验,可以加入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允许含有第四十章注释五(二)2及3所述的物质。但不能加入非交联所需的物质,例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

  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应视为“合成橡胶”,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上述关于硫化、延伸及回复试验的要求,否则不能按橡胶归类。

  从油类提取的油膏。是由某些植物油或鱼油(不论是否氧化或部分氢化)与硫磺或氯化硫反应而制得的产品。油膏的物理性能较差,通常是与天然或合成橡胶配合使用。也可用于制造橡皮擦。

  品目40.04再生橡胶。是以各种化学或机械方法使旧橡胶制品或硫化橡胶废料“脱硫”并除去不需要的物质制得。

  所称“硫化”,一般是指橡胶(包括合成橡胶)与硫磺或其他硫化剂(例如,氯化硫、某些多价金属氧化物、硒、碲、二硫化秋兰姆及四硫化秋兰姆、某些有机过氧化物及合成聚合物)反应而产生交联,使橡胶从主要为塑性状态转化为弹性状态的过程,不论是否需加热、加压以及通过高能或辐射。

  需要注意,有关用硫磺硫化的标准仅适用于第四十章注释四,即为了确定一种物质是否合成橡胶。一旦某种物质被确定为合成橡胶,不论其是以硫磺还是其他硫化剂硫化的,其产品均可作为品目40.07至40.17的硫化橡胶产品对待。

  对于为了进行硫化和进一步加工的需要,除加入硫化剂外,通常还要加入其他助剂等物质,此类可硫化混合物的未硫化混合橡胶,应根据其所呈形状分别归人品目40.05或40.06项下。

  是指用含硫磺比例较高而变得非常硬实和无弹性的硫化橡胶制得的产品(例如,纯硬质胶)。

  硬质橡胶还可含有颜料及高比份的填料,例如,煤、粘土、硅石。如果不含填料、颜料并且非泡沫状时,硬质橡胶是坚硬、棕黑色(有时呈红色)的物质,而且相对来讲是非挠性及缺乏弹性的;硬质橡胶可进行模塑、锯、钻、车削、打磨等加工。

  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预硫化胶乳应作为未硫化对待,因此,“初级形状”的定义别包括了预硫化胶乳。

  预硫化天然胶乳是将胶乳进行热处理(温度一般低于100摄氏度),使胶乳中的硫化剂与胶乳反应而得。

  品目40.01及40.02不包括加有有机溶剂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他们属于所称的“其他分散体和溶液”,因而只适用于品目40.05的产品。

  《税则》第四十章橡胶产品所称的“板、片及带”应符合该章注释九的定义,即:仅指未切割或只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片、带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具有成品的特征,也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但未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

  这些板、片及带可允许的表面加工包括印制、压纹、铣槽、起肋等,或仅简单地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不论其是否因此而具备制成品的特征,但不得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

  泡沫橡胶是指有大量微孔(可以开孔、闭孔或开闭孔兼有)分散于胶体中而形成的橡胶产品。包括海绵或泡沫橡胶、膨胀橡胶及微孔或多孔橡胶,并且可以是软质,也可以是硬质的。

  是指在橡胶或橡胶制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因切割、磨损或其他原因明显不能按橡胶或橡胶制品使用的废橡胶及下脚料。

  在未硫化或硫化橡胶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及边角料;因划切、磨损或其他原因明显不可再作为原用途使用的橡胶货品。采用上述橡胶的废碎料及边角料或废橡胶货品制的粉、粒应归人品目40.04项下,但硬质橡胶的废碎料则应归人品目40.17项下。

  这些轮胎可视为已经过盖补翻新(更换胎面)、重补翻新(用延伸至部分轮胎胎壁的新材料更换胎面)或“缘对缘”翻新(更换胎面并全部或部分对轮胎胎壁进行翻新)。

  是指外科医生戴的,通过浸渍法制得并具有良好抗撕裂性的极薄物品,报验时通常为无菌包装。

  橡胶与织物复合物产品在归类时,必须要结合《税则》第十一类注释一(九)款、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四的规定,综合进行考虑,其中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则按照第四十章注释入及第五十九章注释六(二)款的规定办理。归入第四十章的有下列产品:

  毡,其中纺织材料占总重量的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橡胶的毡;完全嵌入橡胶或两面均完全涂以或覆以橡胶的无纺织物,只要仅凭肉眼就可辨别出橡胶涂层或覆层(涂层或覆层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

  以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纺织物,其重量超过每平方米1500克,所含纺织材料的重量在50%及以下的;泡沫橡胶与纺织物(如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

  二者不论是天然还是合成产品,都属于高分子化合物范畴,二者归类区分的标准必须是依据《税则》第四十章注释四的规定,看是否符合硫化拉伸试验的要求,不符合的则应按塑料进行归类。

  例如:聚硅氧烷在行业上常被称为“硅橡胶”,也表现有与橡胶相类似的弹性性能,并且在某些方面也可以用作与橡胶产品同样的用途,如用于制作密封圈、电器商品的按键等。 “硅橡胶”属于一种合成高分子材料,为饱和分子结构物质,属于塑料弹性体产品,不符合橡胶商品的“定义”。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实际是《税则》第39章税号3910.0000的列名商品,因此,“硅橡胶”制品的归类应该按照塑料商品的归类原则对待,在申报归类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应混淆。

  为饱和合成物质,由脂族二卤化物与多硫化钠反应制得。一般可用传统的硫化剂进行硫化,它应按合成橡胶进行归类。不要将此类物质与品目39.11的多硫化物相混淆(参见税则品目39.11的注释)。

  硫化橡胶线)完全由硫化橡胶制的的线(单股),其任一横截面尺寸在5毫米及以下的按硫化橡校线项下,其横截面尺寸大于5毫米的应按硫化橡胶杆归入品目40.08项下;(2)绳(多股),不论其每股橡胶线的粗细程度如何均归人品名40.07项下;(3)以织物包覆的硫化橡胶绳线项下。

  硫化橡胶制的机器仪器、电器的零件商品应按税则第四十章的有关橡胶制品进行归类,而不是按有关的机器、仪器的零件进行归类。但需要注意的是,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器器具及其零件则应按相应制品或零部件归入其他有关的章节。

  归入第十一类的用橡胶浸渍、涂布、覆面或层压的纺织物、针织物、钩编织物、毡和无纺织物的制品(参见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四),以及纺织材料与橡胶线合制的物品(第十一类)。

  由贱金属制的基座、把柄、真空杆和橡胶盘构成的真空吸盘(吸盘)(第十五类)。

  泡沫橡胶床垫、枕头及软垫,不论是否有罩套,含品目94.04的填有泡沫橡胶的电热床褥。

  硬质橡胶制的医疗、外科、牙科及兽医仪器和器具,以及其他属于第九十章的仪器、仪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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